1995年3月18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,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,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成为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,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。
2021年4月29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>的决定,并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。这次最新的修订涉及第一章“总则”和第九章“法律责任”。在“总则”部分,修订内容加入了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邓小平理论、‘三个代表’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”,强调“教育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、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”,突出“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”,并且增加了“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。”在“法律责任”部分,修订内容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定义和描述,并对四种涉及冒名顶替的违法行为处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。最后强调,“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,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”。
这次修订工作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第三次修订,内容的增加和调整体现了作为中国根本教育大法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的科学特质:针对我国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新的管理方案;顺应国家政治、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新方向,调整补充新内容。作为一名高校教育工作者,我们需要关注我国教育法规的新变化,依法施教;传播教育法规的新内容,积极促进教育实践与教育法规的良性互动。